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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6执4364号
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57549463F。
法定代表人:金建军。
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N21号3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E7665Q。
法定代表人:周林高。
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KL398。
法定代表人:周林高。
本院在执行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2021)浙0726执43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6民初2225号判决书已于2021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961532.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因被执行人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贵州大广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6执4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童美环
审判员应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鑫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