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广西隆鑫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56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隆鑫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柴工业园二环南路与大南路交叉口西北侧和兴花园商住小区第2幢2单元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东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隆鑫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隆鑫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896.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1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广西隆鑫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广西隆鑫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也表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