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71民辖终2号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达,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路58号科园综合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陈良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好,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其龙,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刘纪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森,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辽7101民初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与铁路的主体施工建设无关,也不属于铁路设备的采购,仅为一般买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中的活动板房系上诉人承建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段为解决施工人员办公和住宿问题而向被上诉人购买,位置紧靠铁路线,因该活动板房引起的给付货款纠纷确为铁路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并且本案管辖权问题已经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2015年11月21日,被上诉人曾以本案中的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以拖欠涉案的活动板房货款为由,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予以立案受理。
2016年1月8日,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该案系因黎钦段铁路项目集成房屋的板房租赁、购置、安装等相关合作,后租改卖,因费用给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该案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内,申请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016年2月15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29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案件系因铁路设备、设施的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据此裁定将案件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因铁路设备、设施的买卖合同履行而产生,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坚
审 判 员 王   玲
代理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