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1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东路**思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孝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特,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中路**君尚嘉筑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金海工业园**栋厂房401v>
负责人:张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森,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账户(账号:1345********)存款14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账户(账号:1345********)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如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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