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608号
原告: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2栋商务办公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璇,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东路53号思进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杨孝强。
被告: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新城路61号隆信江湾名府2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
原告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3元,由原告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婵
书 记 员 谭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