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608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2栋商务办公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璇,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东路53号思进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杨孝强。
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新城路61号隆信江湾名府2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
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549202243013600004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婵
书 记 员 谭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