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608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2栋商务办公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璇,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东路53号思进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杨孝强。
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新城路61号隆信江湾名府2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
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204民初6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和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婵
书 记 员 谭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