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4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交通运输局,地址:库伦旗库伦镇。
法定代表人:从日春,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苗顺利,系库伦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赤峰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尹玉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忠,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库伦旗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赤峰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524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仁仓
审 判 员 张志广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铭
书 记 员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