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2291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北京昊阳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楼**0407(住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昊阳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