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302民初202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公园路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02804D。
负责人:司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其它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苟志祥,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钱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通信费用8486.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被告达成业务合作意向,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M互联网LAN专线1条,费用每年8000元,协议有效期3年,合同届满如无异议,合同期自动顺延1年。原告于2015年2月开通了业务,被告于2015年2月缴纳8000元、2016年缴纳5360元、2017年1月缴纳2700元,至2017年2月底欠缴专线通信费用7250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办理固定电话3部,09356933555欠费152.24元、09356929333欠费199.87元、09356929808欠费163.58元;2015年10月21日,办理固定电话3部,09356911886欠费175.07元、09356911887欠费133.85元、09356911889欠费412.32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缴纳拖欠的通信费用。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通信接入服务合同书》、2014年12月31日,被告对专线接入业务服务确认单,证实原告为被告提供2M互联网LAN专线1条,费用每年8000元;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对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固定电话月话费欠费记录19份、专线每季度欠费记录4份,证实被告所欠电话费共计1236.93元、专线网费7250元。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为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提供专线网以及电信服务,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缴纳专线网费以及电话费用。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通信费用8486.93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通信费用8486.9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荣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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