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302民初318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02804D。
负责人:司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通信费用8000元;2、被告归还设备:光猫1台300元、路由器1台150元、终端盒1个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被告达成业务合作意向,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4M互联网LAN专线1条,费用每年4000元,约定协议有效期3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延期。原告于2017年6月开通了业务,被告于2017年6月缴费4000元,缴纳使用费截止2018年5月,自2018年5月份起欠缴通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以更换运营商为由拒不支付通信费用,被告在协议期内造成原告通信费用损失8000元。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通信接入服务合同书》。被告专线接入业务服务确认单,证实原告为被告提供4M互联网LAN专线1条,费用每年4000元;约定协议有效期3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延期。并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对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7年6月缴费4000元,缴纳使用费截止2018年5月,自2018年5月份起欠缴通信费用8000元。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为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专线网服务,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缴纳专线网费用。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通信费用8000元,设备:光猫1台300元。路由器1台150元。终端盒1个1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通信费用8000元,光猫1台300元。路由器1台150元。终端盒1个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昌县广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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