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金昌市冠禹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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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21民初391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公园路25号。
负责人:司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双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昌县分公司经理。
被告:金昌市冠禹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北街蔬菜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天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冠禹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以与金昌市冠禹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玉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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