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永昌县好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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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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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321民初388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金昌市公园路25号。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双年,男,联通公司永昌县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昌县好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詹伯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被告永昌县好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汽修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联通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联通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以好运汽修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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