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诉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21民初391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住所地:金昌市公园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双年,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金昌鼎农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以双方对管辖权有争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藏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