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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02民初91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公园路**。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通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金昌市壹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与上海路交汇处西北角金龙商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壹號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