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9民特7号
申请人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开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申请人主张违反法定程序一节,经审查,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阜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阜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阜新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阜仲字第2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87,726.0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利息款692742.84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此后继续产生的利息计算给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三、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四、本案仲裁费43,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先期缴纳,被申请人将所承担的仲裁费43,000.00元直接给付申请人。
驳回申请人阜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阜新仲裁委员会所作的[2020]阜仲字第28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阜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孝全
审判员 金树密
审判员 陈 垠
书记员 应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