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执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阜新仲裁委员会[2020]阜仲字第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于同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其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过和解分期履行方式给付被执行人所欠款项,申请对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仲裁委员会[2020]阜仲字第2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流
审判员 路井昌
审判员 苏贺宇
书记员 邹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