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2551号
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隆山镇花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海州街17-2-8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开庭,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6元全额返还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