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保241号
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兴隆山乡花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海州街17-2-8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630608.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1603390182069××××)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63060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
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