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454239A。
法定代表人:郭胜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龙泉华庭1幢14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5692167F。
法定代表人:王长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崇福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4028。
法定代表人:蔡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炼,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对本案讼争工程是否另有实际施工人、合同是否有效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8元,上诉人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2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玲珊
书 记 员 郭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