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

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5897号
原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锦湖阁5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45423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滨潭,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禾祥佳园7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569216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旖晗,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丽卿
审判员曾聪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