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民申253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6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以其和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相关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法官 助理 吴广强
书 记 员 王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