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5419号
原告:***,男,彝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569216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020Y。
负责人:周佑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合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淑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