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5419号 原告:***,男,彝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569216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020Y。 负责人:周佑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合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淑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