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长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庆阳长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24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庆阳长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十里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
原告**与被告庆阳长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无故解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3860元/月*6个月*2=46320元;2.依法判令被告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149325元;3.依法判决被告为其补缴2015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各类社会保险;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扣留其的工资1200元;5.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其自2015年12月2日应聘至被告单位任面师,工作地点在庆城县十里坪,约定月薪为2600元,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解聘其,在此期间,其工资依次从2600元调至2800元、3000元。2019年8月份开始,由于其更换为炒菜师,每月工资调整为3400元,另加80元工龄工资,380元全勤奖金,直至被解聘。其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其无故被解聘,且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给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损害了其利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长荣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以上三项请求均是建立在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庭审中,长荣公司辩解其公司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在仲裁期间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故驳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广赟
人民陪审员文丽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雷蕾
书记员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