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921执192号
饶河县乡镇企业建筑公司、勃利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河县乡镇企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勃利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勃利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于2022年4月6日主动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55000.00元,其中含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45.00元。申请人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同意案件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