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乡镇企业建筑公司

某某与饶河县乡镇企业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4民初83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秋,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河县乡镇企业建筑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范洪涛,经理。
原告**与被告饶河县乡镇企业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郭嫦娥
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