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明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闫鹏伟、***明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7民初13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张北县。
被告:***明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上保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明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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