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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申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卫国,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珂珂,女,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庄海文,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庄海萍,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立新,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振国,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省洞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庄海月,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江省洞头县。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震宇,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竞孝,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15号。
负责人:滕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庆春,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系该行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该行员工。
原审被告:湖南天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赵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229号凯华大厦702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庄海松,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洞头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赵利,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雨花区。
再审申请人陈卫国、**、陈珂珂、庄海文、庄海萍、陈立新、黄振国、庄海月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原审被告湖南天政电子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庄海松、赵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卫国、**、陈珂珂、庄海文、庄海萍、陈立新、黄振国、庄海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易 颖
审判员 罗芳海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