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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陈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
被执行人陈炼。
被执行人黄振国。
被执行人庄海文。
被执行人庄海松。
被执行人陈立新。
被执行人陈卫国。
被执行人庄海月。
被执行人赵利。
被执行人陈珂珂。
被执行人庄海萍。
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天政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庄海松、赵利、陈卫国、陈炼、陈珂珂、庄海文、庄海萍、陈立新、黄振国、庄海月、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政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日、9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陈炼名下在长沙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已经设置抵押,暂时不便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在长沙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16日,本院到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6年7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24397.1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