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县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南山路2号尚都花园城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迎,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229号凯华大厦702B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被告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6月6日向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在本案中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故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93元,减半收取33896.5元,由原告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游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