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成都安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安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298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2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成都安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安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成都双楠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