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恢6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环路浦东花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565204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27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受理费29728元、执行费29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27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