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12执恢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施开英,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东环路浦东花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565204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身,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愿意为(2014)同执字第777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需承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裁定追加***、***、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7年7月24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无车辆、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4、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6、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再次向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但无车辆、房产信息。
7、截至2018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12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
8、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对约谈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