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包兴腾、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22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兴腾,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环路浦东花园l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2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以(2018)闽0922执471号执行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古田××××镇人民政府的质保金266762元。
3、本院以(2018)闽0922执4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