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5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环路浦东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75984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知晓后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薛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