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4民初1506号
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矿冶大道3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东安社区狮子街西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吕成况,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7元,依法减半收取6504元,由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