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大冶市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7330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被告大冶市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环镇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茗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演,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第三人***,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原告***诉被告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 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军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