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102民初649号
原告:桂林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机场路西郊加油站旁2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4UJ7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福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7394608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林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桂林市***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32元,由原告桂林市***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