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湖北**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29号 原告:湖北**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矿冶大道3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周同球,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湖北**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周同球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公司诉称,2015年3月初,**公司与***达成口头挂靠协议。2015年3月20日,**公司与青海省德令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签订《协议书》,约定德令哈市***德令哈寺院景区建设项目由**公**包施工。协议书签订后,***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湖北**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令哈寺景区工程项目部开展施工,并于2016年3月21日,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周同球签订了《德令哈市***寺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约定除去2015年已完成工程量,及2016年以后工程增项变更后的全部内容,交由周同球接收并全部完成。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根据与***的口头挂靠协议,将工程款交付至***账户。由于***收到**公司的工程款,并未全部用于该工程施工,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分项承包工程款。为此,**公司实际为***垫付相应款项。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付**公司为其垫付款项及利息。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事实之一为其与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已进行结算。但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公司诉请的前提事实尚不存在。故**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陕01民终6223号民事裁定,撤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重审期间,***提出反诉请求,2020年11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653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提起的反诉。***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陕01民终904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青海省德令哈市,故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6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处理。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将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第二次维持一审裁定不受理***的反诉,均包含了已经确定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第一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次对***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故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实际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将案件移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从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况看,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公司以代***垫付工程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偿付款项。经过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608号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223号二审发回重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是本案重审的管辖法院。在重审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6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86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