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5民初95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安西大都护府文旅产业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托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需要寻找新的证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2元,减半收取计70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