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环镇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矿冶大道3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演,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2632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