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执74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矿冶大道351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项细容,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9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项细容,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鄂0281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鄂0281执7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2月3日以EMS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项细容名下有银行存款,已划拨至本院一案一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已查封,因该车未被实际控制故不宜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名下有证券、股权、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项细容名下有房产,已保全查封暂不宜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查封,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查封,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3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新疆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细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