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3402号
原告: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C区225室。
法定代表人:任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西网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骏邦腾达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南街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蜀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教公司)与被告成都西网拓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骏邦腾达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蜀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云教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由云教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