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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2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茂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0190636Q。
法定代表人:梁金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4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2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二辆,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未能控制暂难处置。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虞区曹娥街道平江路207、208、209,曹娥街道天城花园1幢203室、曹娥街道天城花园2幢5号车库、百官街道双清路18号、曹娥街道人民中路11号、百官街道横街西园2幢306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难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金根作出罚款1000元、限制出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