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金根。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