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金根。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