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21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0190636Q。
法定代表人:梁金根。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丽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若静
书 记 员 杨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