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绿化二处

纳**与银川市绿化二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10842号
原告:纳**,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绿化二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纳**与被告银川市绿化二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0元,减半收取7705元,由原告纳**负担。
审判长雅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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