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绿化二处

关赟与银川市林业局、银川市绿化二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8889号
原告:关赟,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市林业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56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绿化二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号.
负责人:***,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赟与被告银川市林业局、银川市绿化二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