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9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林。
被执行人: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沈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案[2018]1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赛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95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滕树全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