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5民初2288号
原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5932K。
法定代表人:XX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洁。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江自治县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099941010C。
法定代表人:欧征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印江自治县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以愿意与被告印江自治县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洪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亚运